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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良法促善治 代表共绘金融法治建设蓝图

(来源:新华社)
  中评社北京3月11日电/据上海证券报报道,良法在面临复杂国内外环境的促善当下,以良法善治保障金融业稳健发展尤为重要。治代治建恐怖夜校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共金融系统代表委员聚焦商业银行法、绘金保险法、融法信托法、设蓝金融稳定法、良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促善普惠金融法等领域,治代治建呼应时代与行业发展新变化,表共回应金融消费者“急难愁盼”问题,绘金统筹兼顾金融发展、融法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设蓝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贡献智慧。良法  建言修法与立法  呼应时代新发展  新的经济金融形势,呼唤着更完善的法律设计。对于部分落后于行业发展、不适应现实需求的法律,代表委员们建议对其进行修订。  自2001年颁布实施,现行信托法从未经历修订。恐怖夜校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积累,人民群众对通过信托服务实现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需求不断增长。与之相比,信托法部分条款已相对滞后。比如,信托财产登记机制缺乏、信托受益权登记机制空白等。  信托法的缺陷也制约了信托公司本源业务发展空间。赖秀福举例,信托财产登记机制缺乏,制约了服务信托业务的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原行长张智富认为,现行商业银行法在立法原则、监管理念、业务规则、客户权益保护、金融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亟待全面修改完善;现行保险法的部分条款也已不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需求,迫切需要作出修改完善。  与此同时,部分代表委员关注金融立法“补短板”,聚焦填补重要领域在法律上的相对“空白”或法律顶层设计的“缺位”。<nextpage>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表示,目前我国征信业最高阶位的法规仍为《征信业管理条例》,缺少一部具有顶层设计功能的基本法,在法律层面尚存在效力层级不高、相对滞后于征信最新实践等短板。他建议,加紧制定并出台征信法,填补征信业的法律空白。  近年来,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方式和金融消费者需求发生了深刻变化。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桂平表示,现有法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这些新变化。现阶段,高层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缺失已成为制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突出短板。为此,有必要加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两会前夕,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透露,推动加快金融稳定和衍生品立法进程。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加快制定金融稳定法。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刘新华表示,目前我国涉及金融稳定的制度规定分散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中,这种碎片化的特征导致缺乏从全局高度对金融稳定制度的统筹安排,缺少顶层设计的法律依据。  “从境内外经济金融运行的实践看,通过制定金融稳定法,建立金融稳定机制,是防范化解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刘新华建议,尽快出台我国的金融稳定法,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还有多位代表委员着眼于当下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建议研究推出相关法律。  白鹤祥建议,尽快制定出台普惠金融法。全国人大代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董事长朱苏荣认为,有必要研究制定农村金融法。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建议,加快绿色金融立法。<nextpage>  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关注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  代表委员的法律修改或立法建议,既存在共性又各有侧重。许多建议都注重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强调加强法律统筹衔接,关注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并提出必要时加大惩处力度。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张智富在建议尽快修订保险法的同时,建议关注数据安全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防范虚假宣传行为,禁止销售误导、无故拖延偿付保险金、违反诚信义务展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平对待消费者,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  刘桂平表示,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规定金融市场主体的义务、建立健全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还应当结合当前金融市场上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较大的行为类型,有针对性地设置法律责任,提高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成本。  由于所针对的金融细分行业与具体业务领域不同,代表委员们的建议也带有对应领域的特殊“底色”,呼应实践中的现实需求。  白鹤祥建议,加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并建议明确“健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制”“加强关键环节的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等内容。总体更侧重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完善。  朱苏荣建议,在立法中明确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法定职责,从而促进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大局,推进农业农村金融服务保障持续优化。总体更侧重于通过立法构建更适宜农村金融发展的法治环境。<nextpage>  为金融稳定保驾护航  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金融市场建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这些代表委员的建议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其一,是对已有立法进行修订。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信托法等金融法律,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后续的修改不算多。但近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相关行业情况迅速发展变化,有必要对相关条文予以调整。比如,现有商业银行法不能涵盖很多新兴银行业态和实践。  其二,是将过去的一些规范上升层次。比如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等,有对相关规则进行整合、凝练、优化的需要,形成效力更高的法律。  其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的决策部署,推动重点领域适时立法。比如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  “不同法律回应的问题有差别,成熟程度也不尽一致。预计其中一些会更快地推进,比如修订商业银行法;另一些则可能需要较长时间的酝酿和打磨。”郭雳表示,总体看,健全金融法治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在法治轨道上稳健推动金融市场建设,及时有效回应新生问题和社会关切。  当前,金融发展创新加快、金融形势复杂多变,叠加国际形势动荡和疫情影响,金融司法领域也呈现出金融纠纷样态新、金融纠纷数量多的面貌。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肖波律师表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离不开法律制度层面的套配完善和必要保障。  在肖波看来,法律存在滞后性,及时修订和推进金融立法,才能为新形势下的金融稳定保驾护航。一方面,经济下行容易导致金融犯罪案件增发,比如涉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犯罪。加快推进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才能打击不断“创新”变化的金融犯罪。另一方面,若法律缺位,金融创新会落入灰色地带、无法被及时纳入监管,野蛮生长可能带来不可预估的后果,甚至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近年来,一些金融风险事件引发投资者损失和金融纠纷。肖波表示,完善相关立法可以使监管部门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也可以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及时打牢补丁、适时筑起藩篱,完善金融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才能为我国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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